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监督管理约谈规定》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就业局、社保局、医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监督管理约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工作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监督管理约谈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12月19日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
安全监督管理约谈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开展基金安全监督管理约谈(以下简称约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工作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以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制度框架筹集,使用并实行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约谈,是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单位存在基金重大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违规行为等情形时,约见其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章 约谈主体和对象
第四条 约谈主体。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为约谈主体,其负责人(或委托人)为约谈人。社会保险行政基金监督机构负责约谈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约谈对象。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为约谈对象,必要时可约谈具有法定参保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以及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含金融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约谈对象的负责人为被约谈人。
第三章 约谈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约谈范围。通过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内部审计、网上预警、举报投诉、媒体披露等渠道发现约谈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落实基金安全相关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
(二)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措施不到位,对基金监督管理工作不重视,导致基金安全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的;
(三)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未严格执行基金有关政策和规定,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违反相关纪律和制度规定,出现重大工作失误造成基金损失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对内部审计、专项检查发现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五)迟报、拒报基金有关资料,或报送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六)基金要情或重大要情存在隐情不报、大情小报、急情迟报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查处、移送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的。
(八)经办机构未依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擅自减免利息、滞纳金或批准缓缴等,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核未核应收未收的;
(九)经办机构未严格执行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管理失职,致使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或影响基金的使用效益的;
(十)具有法定参保缴费义务的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故意少报瞒报漏报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和保险险种的;
(十一)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履行服务协议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证明材料、虚假票据、收费明细造成基金损失的;
(十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约谈程序。
(一)启动。社会保险行政基金监督机构发现基金安全方面存在第六条所列情形的,提出约谈建议,报约谈主体负责人批准后启动约谈。
社会保险行政业务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或存在有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约谈事项的,可按照各自职能向社会保险行政基金监督机构提出约谈申请,由社会保险行政基金监督机构按程序办理。
(二)通知。确定约谈对象、时间和地点,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送达书面约谈通知书。如提前送达通知书对约谈工作有不利影响的,经约谈主体负责人批准,可直接进行约谈。
(三)约谈。通报基金违规违纪具体情况,剖析发生问题的原因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听取被约谈人对基金安全监督管理存在漏洞、重大安全隐患和风险、发生的违法违规违纪等问题的事实、具体原因、造成的后果、整改措施的陈述;告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提出整改要求。现场制作约谈笔录,经双方签字确认。
(四)形成约谈工作底稿和纪要。整理约谈主要情况、内容、处理意见,形成约谈工作底稿和纪要,社会保险行政基金监督机构对基金约谈全过程的所有资料进行存档和备案。
(五)约谈纪要应用。约谈纪要发约谈主体和约谈对象,并视情况抄送有关部门。约谈对象应按照约谈纪要处理意见进行全面整改。在限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报社会保险行政基金监督机构。社会保险行政基金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约谈对象的跟踪督查,确保约谈成效。
第八条 约谈纪律。约谈人不得少于两人,并做好约谈记录。约谈人要正风肃纪,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被约谈人不得无故不参加约谈,不得推诿、拖延和干扰约谈。
第九条 约谈责任追究。对拒绝、拖延、抵制和干扰约谈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约谈处理意见未按规定时间整改的,约谈主体可视情况进行通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约谈对象涉嫌基金欺诈犯罪、职务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全区人才基金、就业资金安全监督管理约谈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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